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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掉按日计罚“天花板” 多措打造史上最严“钢牙”
来源:中国环博会 | 作者:中国环博会 | 发布时间: 2017-05-24 | 49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读



2017518,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618日。将按日计罚的适用范围增加一项“即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同时取消30日内做出复查期限规定及再次复查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增强按日计罚措施的可操作性,我部决定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进行修改,编制了《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修改工作,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网址:http://www.mep.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点击“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邮政编码100035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jj66556466@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618日。



  环境保护部



 



2017518



“按日计罚”使用率不足5%



为了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1215日审议通过,201511日起施行。至此,《环保法》中提到的按日计罚有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2016年按日连续处罚类案件增长42%,罚款数增加43%,平均每件罚款金额为80,平均计罚天数约为15天。但按日连续处罚类案件占比为4.48%,与查封、扣押案件44%的占比相比,按日连续处罚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威力和重要作用。



“按日计罚”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办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自不必说,但是也同时存在缺陷。421日,环保部召开例行发布会,环保部环监局局长田为勇在回答媒体提问时就表示,按日计罚的适用率较低,最大的原因是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按照田为勇的说法,对比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五类案件的数据即可发现,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最少,在5类案件中使用率占比不足5%。据了解,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也谈到了“按日计罚”在操作层面所存在的困难。



不仅如此,参与过新环保法修订的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也谈到了按日计罚规定的制度设计缺陷。吕忠梅表示,按日计罚设计的初衷就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但是,在实际中执行中却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这不得不让人深思“是否是法律制度在设计上存在问题”。



既然顶层设计层面有缺陷,是否要改,怎么改?



对此,环境保护部用实际行动证明,制度缺陷一定要改



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近日编制《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拟取消。取消复查期限和再次复查的规定,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环保部指出,修改《办法》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迫切要求,是配合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的重要举措,是贯彻执行新法新规的迫切要求。



环保部介绍,此次《办法》主要修改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将《办法》第五条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增加一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修改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修改理由为:增加无证排污的情形,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即将修订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举措,也是许可证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修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是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表述一致。



二是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办法》第十条关于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条表述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取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再次复查的规定。修改理由为: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影响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威力的发挥,也束缚执法人员的手脚,且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复查期限取消后,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去复查均可,就没有必要规定“再次复查”了。取消复查期限和再次复查的规定,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此次修改《办法》主要集中在调整适用范围以及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规定两方面内容上,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增强按日计罚措施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办法》第十条关于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予以取消,一并取消的还有《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再次复查的规定。环保部也给出了取消规定了理由:影响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威力的发挥,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



按日计罚应该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噩梦,却不能成为执法者的“双刃剑”。这次《办法》的修改一来消除了制度上和机制上的缺陷,二来灭了违法排污企业的威风,三来长了执法者的志气。能在短时间内意识到问题,及时做出调整,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执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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