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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Self-monitoring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Thermal power generation and boiler
( HJ 820-2017 2017-06-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年 4月 25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年 6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火力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的自行监测,及排污单位对锅炉的监测;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和锅炉。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3术语和定义
GB 13223、GB 132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力发电厂thermalpower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captivepowerplant
指企业以满足自身生产、办公以及生活的电力需要为主建设的火力发电机组(厂)。
3.3
锅炉boiler
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
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和其他工质的设备。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气排放监测
5.1.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5.1.1.1监测点位
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锅炉或燃气轮机(内燃机)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
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
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
5.1.1.2锅炉或燃气轮机排气筒等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执行。
表1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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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 2执行。
表2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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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废水排放监测
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表 3执行。
表3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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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表4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应关注的噪声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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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燃煤火电厂的灰(渣)场的排污单位,若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应按照
HJ/T 164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为 pH值、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总硬度、总汞、总砷、总铅、总镉等,监测频次为每年至少一次。
5.5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 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 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和 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
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
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执行。
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6.1.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6.1.2.1生产运行情况
燃煤机组: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煤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产
灰量、产渣量。
燃气机组:按照燃气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气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
燃油机组: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油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
及时记录锅炉或燃气轮机停机、启动情况。
6.1.2.2燃料分析结果
燃煤锅炉应每日记录煤质分析,包括收到基灰分、含硫量、挥发分和低位发热量等;燃气锅炉应每日记录天然气成分分析;燃油锅炉应每日记录油品品质分析,包括含硫量等;其他燃料的锅炉应每日记录燃料成分。
6.1.2.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备的工艺、投运时间等基本情况。
按日记录脱硫剂使用量、脱硝还原剂使用量、脱硫副产物产生量、粉煤灰产生量等。
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布袋除尘器清灰周期及换袋情况等。
6.1.3工业固体废物记录要求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灰渣、脱硫石膏、袋式(电袋)除尘器产生的破旧布袋等。
危险废物包括催化还原脱硝工艺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其他工艺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 HJ 819执行。
7其他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 HJ 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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