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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依“法”治更严
来源:中国节能服务 | 作者:陈媛 | 发布时间: 2017-04-20 | 4015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以来,明确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城市为平台,加大各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整合力度,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目前,已有北京市、深圳市、重庆市、浙江省杭州市等多个城市作为示范城市。



该通知中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主要提出,围绕产业低碳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建筑绿色化推动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以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围绕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优化城市能源结构,积极推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等六项内容。



并明确,中央财政除现有支持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各项政策优先向示范城市倾斜外,还将根据项目投资、地方投入和节能减排效果等因素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同时,要求示范城市政府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节能减排工作,形成政策合力。



据了解,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开展以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努力推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确保综合示范效果,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和客观因素,联合发布了《关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指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是体现综合示范效果的重要标准和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总体绩效考核认定示范城市未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节能减排指标,将取消示范城市示范资格并扣回全部综合奖励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主要是指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未完成指标的情况,按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即单位城市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排放量下降率)数量扣减奖励资金,每未完成一项扣减资金总额的20%



《补充通知》强调,示范城市政府是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中央财政拨付资金的分配、使用负责。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审核把关不严、组织管理不力、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补充通知》的发布,对各地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监管和监测的增添了力量;从根本上扭转了个别地区的领导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意识,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思想;对目前存在的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将有很好的遏制。特别是在节能方面,对监测体系、监测手段等的健全,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不难看出,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企业都已经行动起来,把节能减排工作“法制”问题以及提升上日程,并积极实施。相信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考核体系和监测体系,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考核机制和问责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不仅如此,还将对服务业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逐步健全等发挥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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